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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第二批)的公示

测绘资质代办3年前 (2021-08-02)测绘资质代办1398

关于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
(第二批)的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经审核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第二批)在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2日。

  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书面反映情况并发送至电子邮箱,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方式、地址和邮政编码。对公示意见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我部空间规划局电话咨询。

  此次公示中,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标注补正的,为已按反馈意见补正材料,并通过专家审查的单位。已提交申请但本次未公示的申报单位,如收到补正通知,请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登录“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具体原因,并在公示期内通过系统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其他申报单位,我部正在分批组织审核,有关情况请关注我部门户网站公示。

  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规划编制单位,将按程序由部正式印发公告。

  联系电话:空间规划局   010-66557197/66558146;

  电子邮箱:ghzz@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
(第二批)
序号单位名称申请类型省份
1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北京
2北规院弘都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北京
3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延续北京
4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升级北京
5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升级北京
6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延续上海
7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上海
8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升级上海
9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补正)延续重庆
10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升级重庆
11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安徽省
12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安徽省
13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安徽省
14安徽中汇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安徽省
15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安徽省
16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福建省
17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福建省
18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延续广东省
19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延续广东省
20江门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广东省
21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延续广东省
22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广东省
23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广东省
24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延续广东省
25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补正)延续广东省
26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延续广西壮族自治区
27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河北省
28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延续河南省
29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黑龙江省
30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延续湖北省
31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湖北省
32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延续湖北省
33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延续湖北省
34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补正)延续湖北省
35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补正)延续湖南省
36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江苏省
37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江苏省
38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延续江苏省
39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江苏省
40江苏华新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江苏省
41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补正)延续江苏省
42镇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补正)延续江苏省
43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升级江苏省
44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辽宁省
45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山东省
46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补正)延续山东省
47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补正)延续山东省
48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延续陕西省
49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陕西省
50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四川省
51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四川省
52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3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云南省
54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浙江省
55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浙江省
56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补正)升级浙江省
57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正)升级浙江省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自然资源部,如需转载请标注原始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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