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获取茂名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茂名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通过茂名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网址是:http://gtzyj.maoming.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1、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四路21号(邮政编码525000);
3、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668-2796771;
5、传真号码:0668-2282372;
6、电子邮箱:mmzrzyj2796823@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茂名市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入口(http://www.maoming.gov.cn/)进行网上填写,必须附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书面申请
申请人直接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还可在茂名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gtzyj.maoming.gov.cn/)下载再填写电子版《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子邮箱mmzrzyj2796823@163.com,必须附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实际工作,经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标准如下:
1、依照广东省物价与财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2、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