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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

测绘资质代办3年前 (2021-07-27)勘察资质代办1369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

(试 行)

为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调查监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控制活动,明确质量责任,确保调查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一、总则

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调查监测质量管理方式、流程和要求,规范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技术和 评价指标,防范弄虚作假和成果质量问题,完善质量追溯和 责任追究机制,持续提升调查监测成果质量,满足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创新质量管理理念和质量控制方法,综合运用现代空间信息等技术手段,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对调查监测成果质量的影响。保障调查监测质量管理经费投入。

本导则适用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规定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工作。

二、制度和标准建设

坚持统一质量管理,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方式、流程和要求。整合现有各类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制定统一的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质量技术标准等,针对不同类别调查监测工作,分类差别化设计质量元素、检查内容、控制方法、检验技术及评价指标等。

调查监测所使用的专业仪器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或通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测 试、比对;软件须通过测试,符合调查监测工作要求;所使 用的标准物质须为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三、设计质量管理

调查监测坚持先根据不同调查监测对象设计方案,再组织实施。方案的设计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调查监测口径统一、分类指标清晰、技术方法科学、质量要求 明确,避免因设计缺陷导致系统性质量问题。

设计方案应验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经评审通过,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必要时,应通过试点进行验证。

调查监测任务发生变化的,须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任务有重大调整的,须重新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变化后, 须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核。

设计承担单位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方案的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参与调查监测质量问题分析,及时解决 因设计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

四、作业质量控制

作业单位建立并运行覆盖本单位调查监测业务的质量 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和具体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方案开展调查监测及质量控制,对其形成的成果质量负责。

作业单位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为所承担调查监测任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完善内部质量岗位责任制,明确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作 业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的质量责任,考核责任落实情况。

调查监测实施前,作业单位应组织开展人员技术和质量培训。全国性或重大调查监测实施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或牵头实施单位(简称“组织单位”)开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作业单位应对调查监测基础资料和参考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确保所使用的资料可靠,并按作业规程和有关说明使用。调查监测作业过程及数据应真实记录,采集样品应按规范贮存、传输和处置,并由作业人员质量自查或交叉检查后, 以签字等形式确认。

执行过程质量自查和成果质量检查。由作业组(队)对过程成果开展全面质量自查,作业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最终成果开展质量检查。必要时,开展首件成果质量检查。对检 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作业单位须全面修改直至合格。质量检 查和问题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修改人员以签字 等形式确认;成果质量检查报告由作业单位签章确认。

五、过程质量巡查

组织单位在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组织对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和过程成果质量等开展质量巡查,跟踪调查监测过程质量情况,纠正作业技术偏差,消除 重大质量隐患。

过程质量巡查工作由组织单位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调查监测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巡查完成后,巡查承担单位对作业过程质量作出符合性判定,出具巡查意见,向组织单位报告质量巡查结果并对巡查结果负责。

过程质量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被巡查对象,并提出明确改进建议。对一般性质量问题,指导被巡查对象立即纠正; 对系统性质量问题,督促被巡查对象全面整改;对严重的质量问题,巡查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组织单位报告。被巡查对象对反馈问题有异议的,可与巡查人员现场沟通,也可向组织单位申诉。质量问题严重的,组织单位应要求被巡查对象停工整改或返工,并依法依规追究被巡查对象的责任。

组织单位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过程质量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调查监测作业单位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性开展再次巡查。

六、成果质量验收

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谁组织、谁验收”原则,实行质量 验收制度。

分阶段实施的调查监测,前一阶段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国家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调 查监测成果经逐级质量检查合格后,由国家级组织开展质量复核;省级根据国家级质量复核反馈问题,组织整改到位后 开展成果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错误须进行全面修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调查监测成果,退回并限期整改或返工,修改后成果重新提交质量验收。

成果质量验收承担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开展工作,作出质量验收结论并对其负责。

七、质量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调查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质量的监督管 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组织实施的调查监测质量负责。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对通过质量验收的调查监测成果,必要时开展抽检。

具备调查监测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受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质量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质量检验活动,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文件和材料等。

八、质量问题防范、追溯和追究

畅通质量问题发现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任务范围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调查监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质量问题的, 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举报;对在各类审批、备案、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调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妥善固定证据材料,作为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建立调查监测质量追溯机制,将质量责任终身落实到调查监测承担单位和人员。调查监测承担单位应对数据采集、处理、检查、修改和统计分析等全过程及相关责任人参与行为,进行真实记录、建档留存。对不当干预调查监测工作, 指使、授意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的,全面记录、全程留痕, 保留完整档案。对在调查监测中篡改数据、主观故意弄虚作假,或在质量检查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

推行调查监测过程质量巡查、成果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查等信息和结果公开,曝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 调查监测质量纳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范围,依法依规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调查监测质量失信行为,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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